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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

  • 发布日期:2006-12-06 浏览次数618
灯的控制装置  第12部分: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选摘)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价值50Hz或者说60Hz1000V以下交流电和/或250V以下直流电的灯具用的杂类线路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专业标准的线路或装置。
     注: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的实例如下所示:
          ——电子镇流器的控制线路;
          ——与昼光传感器和/或内存式传感器一起使用的开关线路;
          ——有助于电磁兼容性能发挥的线路;
          ——灯串用的中断器和类似装置;
          ——霓虹灯变压器用的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或开路保护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5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采用GB19510.1的第2章所述引用标准;
     GB19510.1—2004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61347—1:2003,IDT)
3  定义
     本部分采用GB19510.1第3章所述定义以及下述定义:
3.1   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
      供灯具使用的电子线路,该线路会有助于灯的控制装置的功能的发挥,并可为灯具提供诸如开关和/或线路监控等辅助功能。
     注:本定义不包括已被其专用的标准所涵盖的电子线路。
4  一般要求
     按照GB19510.1第4章的要求。
5  试验说明
     按照GB19510.1第5章的要求以及下述要求:
5.1   样品数量
     应提交下述数量的样品进行试验:
     ——对于第六章~第13章和第15章~第19章要求所述试验,提交一个样品;
     ——对于第14章所述故障状态试验,提交一个样品(必要时,可与制造商协商,要求补充样品或部件。)
6  分类
    按照GB19510.1第6章要求。
7  标志
    作为灯具的一个整体式部件的杂类线路不必作标志。
7。1  强制性标志
     杂类电子线路(整体式的除外)应按照GB19510.1中7.1的要求,清晰耐久地标有下述强制性标志:
     ——GB19510。1中7.1的a )、b )、d )、e )、f )、k )和 1)的内容。
     ——对于可控线路,应标明控制端;
     ——对于独立式杂类线路, 额定值标志可代替  额定值标志。
     所有的标志均应符合GB19510.1中7.2的要求。
7.2  补充标志
     除上述强制性标志之外,还应将下述适用的标志内容标在杂类电子线路上,或标在制造商的产品目录或类似文件中:
     按照GB19510.1中7.1所示h )、i)和j)的内容。
     所有标志均应满足GB19510.1中7.2的要求。
8  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措施
     按照GB19510.1第10章的要求。
9  接线端子
     按照GB19510.1第8章的要求。
10 保护接地装置
     按照GB19510.1第9章的要求。
11 防潮与绝缘
     按照GB19510.1第11章的要求。
12 介电强度
     按照GB19510.1第12章的要求。
13 绕组的耐热试验
     不按照GB19510.1第13章的要求。
14 故障状态
     按照GB19510.1第14章的要求。
15 结构
     按照GB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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