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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审批程序

  • 发布日期:2007-01-04 浏览次数628

第二十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到市规划局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平面位置图等有关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申请;

(二)市规划局按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广告规划或勘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三)经市规划局研究(大型广告或重要地段的言行须报领导批准),不同意设置的说明情况及原因;同意设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的土地或权属建筑上设置广告的,发给户外广告(标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提出设计要求;不是在自己的土地或权属建筑上设置广告的,必须出示与相关单位签定的同意建设广告的协议书,方可发给户外广告(标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提出设计要求;

(四)设置单位按市规划局提出的广告设计条件委托广告设计,设计方案报规划科审查同意后,发放《济宁市户外广告(标牌)设置方案审定通知书》;

(五)设置单位或个人持《济宁市户外广告(标牌)方案审查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经市规划局确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由市规划局发给《济宁市户外广告(标牌)规划设置申请表》。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表到市城建监察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商业性广告的内容需经工商部门核准;公益广告的内容需经宣传部门审定;

(六)设置单位或个人持在市城建监察支队、工商部门、宣传部门办理的有关文件到市规划局申领《济宁市户外广告(标牌)设置许可证》;

(七)设置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济宁市户外广告(标牌)规划设置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经市城建监察支队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设置。

第二十一条: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制作样品,并经市规划局审查。审查合格,办理《济宁市户外广告(标牌)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广告。施工完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建监察支队检查验收,发现不符合批准文件规定的限期纠正,过期不纠正者,予以处罚或收回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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