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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7-01-12 浏览次数56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布幅、彩旗、充气物、遮阳伞等形式发布的短时期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胶南市城市规划区、琅琊组团、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联合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广告设计单位应设计数量适中的公益广告。 

    第五条  胶南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胶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及广告效果图审查,凡建筑物、构筑物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查。 

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城建部门负责对在园林、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市环保、质监、安全生产、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彩、形式、材质和设置位置、朝向、高度、密度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应当符合《胶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十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市联审办审查批准,可自行设置发布;除此以外的户外广告均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件。上述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单位可不缴纳广告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向市联审办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胶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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