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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户外广告设标语须批准合法收运垃圾

  • 发布日期:2007-03-07 浏览次数713
发布“小广告”将停机

  记者:本市应当如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呢?对于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怎样的处罚措施呢?《条例》有哪些规定使人们能方便地发布各类正当信息?如果“小广告”中有通信工具的号码,又将如何处理呢?

  负责人:本市的户外广告设施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且要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对于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置的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也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根据《条例》中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重要地区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标语

  记者:本市的公共场所所设置的标语、宣传品,都应当遵守哪些具体要求呢?对牌匾标识又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在本市的公共场所所设置的标语、宣传品,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进行设置。并且,在通常的情况下,本市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作品。只有在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举办其他重大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才可以在重要地区利用这些公共设施进行设置。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并要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收购废旧物品须具有经营资质

  记者:《条例》中对于从事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有哪些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呢?对于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经营者,又是怎样规定的?

  负责人: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该保持收购场所的清洁,不可以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的环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在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还有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城镇内的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可以乱堆乱倒。因为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诉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只有在妥善解决措施后,才能进行施工或者作业。凡是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经营者,也要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禁止晾晒衣物

  记者: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是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又有哪些规定?

  负责人:没有经过批准不可以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如有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范围内,则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本市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本报记者 孙小杰通讯员 孟凡力RJ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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