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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出台相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 发布日期:2007-05-10 浏览次数666

  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日前,三水区出台《户外独立式广告和小型广告宣传栏管理暂行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控制带禁设户外广告

  据了解,为规范户外独立式广告和小型广告宣传栏的设置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可经营资源,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三水区制定了该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广告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交通、水利、供电安全以及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不得骑压军用电缆和市政管线;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不得毁坏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

  距城市快速道至少20米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办理规划报批及工商登记手续。未经区规划、工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在规划选址方面,公路沿线的大型户外独立式广告牌,距高速公路至少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城市街道沿线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距城市快速道至少20米,干道15米,次干道10米,支路5米。同时,大型户外广告牌总高度不宜超过20米,由单柱承重的,其悬挑长度不应超过立柱高度的一半,悬挑部件离地面净高不得低于4.5米。

  发生事故

  由广告设置者承担责任

  规定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导致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宣传栏的广告张贴比较混乱,将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加强管理,规范宣传栏的广告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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