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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8-01-24 浏览次数562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跨越城市道路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等需要,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在本市其他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审批:(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三个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审批;(三)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设置除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填写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证明文件;(四)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夜间效果图和由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六)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七)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资料。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条(二)、(四)项规定,但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受理申请事项;(二)依法还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应当自审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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