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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立法限制电视45分钟内不得插播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30
 在11月14日召开的欧盟部长级会议上,欧洲各国就电视广告的播出时间和在电视画面的位置问题进行了讨论,准备通过立法对电视广告严加约束。对此,广告商们表达了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称电视广告正成为企业一种新的营销方式,既然它在世界上的其他地区能被广泛采用,那么它在欧洲也不应受到禁止。
电视广告在美国发展得尤为迅速,据最近的一份研究数据表明,目前商家的全部收益中有1.7%是来自电视广告,从1999至2004年间,电视广告收益的年平均增长率达21%。考虑到当今各种媒体上铺天盖地的广告为企业带来的巨大收益,因此有人提议欧盟应重新规范现有的对电视方面的法律,对电视广告施加某些限制。比如说在广告节目的一开始,就须交代清楚产品的名称;在新闻节目、时事事件直播以及儿童节目中禁止出现广告等等。

    目前正在负责为欧洲议会起草该项草案的官员称,“这些广告可以被制成小图像,置于电视屏幕的一角,就像电视台的图标一样。”据悉,如果欧洲议会全体成员在四周后通过这项议案,那么欧洲各国政府很有可能纷纷将其纳入本国立法。

    此外,欧盟国家对于广告进行限制的讨论也在进行中。目前达成的一个普遍共识是,电视节目中的广告每小时最多12分钟;一些政府准备规定,电视节目中至少30分钟以内不得插播广告;而欧洲议会的限制更为严格,他们为插播广告设置的门槛为45分钟。

 
关键词: 电视 广告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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