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金某于2006年1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饮料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字号名称),在未经核准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于当月擅自以“玉山县山果红饮料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私自印制了厂名、厂址分别标注为“浦江山果红饮料厂”、“浦江郑家坞镇振浦路45号”的产品标识共5万张。经调查“浦江山果红饮料厂”已于2004年在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玉山县工商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5万张产品标识,并处以罚款1万元。
擅自使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长达8个月,私自印制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标识5万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近日,玉山县工商局查处了这家饮料厂,并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