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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许志峰 乔金亮  浏览次数:787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淫秽、迷信、荒诞的

■贬低他人的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报北京11月27日讯 “看某某病,去某某医院”等用语将不得在医疗广告中再出现。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了8项医疗广告中禁止涉及的内容(如上)。

按照新规定,疾病名称今后将被禁止刊发,类似“某研究院专家郑重推荐本药”、“我患某病多年,用了某厂的某药之后很快康复了”等如今在各类媒体上常见的宣传手段,都将被禁止。

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审查制度,并规定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这区别于过去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规定。今后医疗机构可以刊发的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以及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此外,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则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新《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并加大了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其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工商总局透露,由十一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也将于近日开始实施。该制度将通过设置严重违法广告联合公告等方式,提醒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其中,针对普通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提示最为引人关注。以往的公告往往只提到医疗单位名称,而对于发布广告的媒体、广告代理商以及具体的广告文本都避而不谈。而且,以往的披露在时效上常常滞后,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利益。即将实施的违法医疗广告提示将不仅及时披露全面相关信息,而且会对该广告给予点评,指出其虚假所在。

近年来,我国医疗广告增长快速。去年全国医疗广告经营额达76亿元,在商品类别广告经营额中居第六位。但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广告市场一大顽疾。经过多家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广告市场整体有所好转,但违法广告在一些地区一些媒体仍然大量存在甚至出现反弹。

 

 

 
关键词: 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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