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9日联合下发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在停止加工贸易、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以及控制出口数量三方面设限,产品范围涉及木制品、纸张、皮革、化学产品等多个种类。
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进口木片、原木、木浆,出口木浆或纸张、纸板;进口生皮,出口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合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上述政策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文公告。
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将列入《PIC公约》(《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及农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POPSP公约》(《限制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中的25种农药品种,将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到5%。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