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按照芜湖县委宣传部门的要求,芜湖县华视广告公司拟在户外发布“八荣八耻”巨型公益性广告。该广告设计在芜湖县卫生局大楼的南侧山墙上。5月25日,华视广告组织工人安装广告牌铁架及大幅广告时,被一行人强行阻止。这群人认为该广告在其建筑物控制区内,对办公产生影响。据了解,这群人系不远处芜湖县国税局的人员。随后,该广告牌被拆除。
华视广告将芜湖县国税局告上法院。县国税局则辩称,华视广告在国税局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广告且未能履行全部的审批手续,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也不符,自己有权拆除其非法设置的广告。
法院认为,华视广告取得了在县卫生局南侧山墙的广告发布权,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审批手续后,权利应受保护。即便是原告在发布广告的过程中存在不当,国税局也无权强制拆除他人广告。法院判决国税局将广告恢复原状,若不自动履行,则由华视广告恢复,费用由被告承担。宣判后,芜湖县国税局不服,上诉至芜湖中院。鉴于有些情况待查,芜湖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