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堵塞、破坏、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废弃物;禁止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它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禁止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等,违者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市政设施建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编辑:冯怡驹)
记者昨天(7日)从市城管部门获悉,《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日前已正式颁布实施,市区城市道路被随意“开膛破肚”的现象可望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