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父母认为高压线位置不符合规定 向相关被告索赔47万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王悦)在一饭店房顶安装广告牌时,晓军(化名)被高压电击倒身亡。其父母将高压电的产权方、饭馆的产权方等起诉到丰台法院,并索赔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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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9日,某图文设计中心职工晓军在一家饭馆的房顶上安装广告牌时,被位于房屋上方的高压电击倒,不幸当场身亡。
晓军的父母称,晓军被电击致死位置上方高压线距房顶的垂直高度不足2米,且房顶现场及高压输电线杆上没有任何关于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而按照规定,电线和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该为2.5米。
同时,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在高压输电线路下面违法建设涉案房屋,而且所建房屋屋顶距离高压线路垂直距离低于国家标准。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过错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