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明确3种行为须禁止
记者诸达鹤
晨报讯 市工商局昨天发布提示,个人和企业发布广告时必须合法使用世博会的标志。
市工商局表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主要包括以下3种行为:使用与申博徽标、上海世博会会徽、国际展览局局旗图案相同的图案以及能明显辨识的图案局部或变形;
突出显示“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世博会”、“世博”、“上海2010”、“2010盛会”、“2010世博会”、“申博”、“EX鄄PO2010”、“2010EXPO”、“SHANGHAIEXPO”、“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City,BetterLife”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
虽未突出显示第二种行为中所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评比”、“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
市工商局称,使用上述标志或字样,均应提供许可合同或加盖上海世博局公章或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印鉴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于非法使用上述标志或字样,市工商部门将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