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有富士施乐客户向《第一财经日报》独家提供了一段录像资料。录像显示的是去年7 月6 日晚,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才,与一位受聘于天津仲裁委员会的戚姓仲裁员,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里就餐的情景。
其时正处在富士施乐在天津的一项合同争议仲裁案审理期间。陈振伟、张德才同为该案富士施乐方委托代理人,戚姓仲裁员则是该案仲裁员。
1999年10月28日,天津某大学出版社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DC4040P 彩色数码印刷机等设备购买合同及维修合同,合同价款250 万元。但设备安装后,用户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印刷出的产品达不到最基本的质量标准,在2003年3 月24日至9 月30日间,维修次数高达166 次。2003年8 月19日,该用户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回价款。2005年11月1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富士施乐向申请人支付 102441.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律师不得与任何仲裁员私下接触。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一段25秒的录像
据该客户介绍,拍摄这段短短25秒的录像当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就富士施乐与该客户的合同争议仲裁案进行第五次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客户发现,“仲裁员们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该客户对记者说:“下午4 点多庭审结束后,我们跟随陈振伟、张德才到了天津滨江万丽大酒店。十几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换了便装下来,打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出租车,我们也跟随着出了酒店。后来一直跟到另外一家大酒店,到了门口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没下车,一直在打电话。20多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下车进了酒店。”
随后,这位客户带的几个人就在大厅里点了几个菜吃饭,等待拍摄时机。该客户告诉记者:“我们拿着摄像机站在门边拍摄时,戚姓仲裁员的反应很强烈,怒气冲冲地责问我们。当时陈振伟和张德才分别坐在该仲裁员的两边。拍的时间很短,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拍摄经验,但3 个人都拍到了,画面也很清晰。”
当事人开口
日前,该戚姓仲裁员在认真观看了上述录像之后承认,画面中坐在正中的是他本人,坐在他左右两边的分别是张德才和陈振伟。
他还说,由于需要在家里照顾患病的妻子,同时其个人意见与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有些不一致,已经决定辞去本案的仲裁员一职。
不过,在张德才和陈振伟的执意要求下,该仲裁员还是同意见一面。最后决定就在酒店的餐厅就餐。“我们吃饭的时候什么都没谈。快吃完的时候,有人进来摄像了。”这位仲裁员说,“我当时责问摄像的人员是谁。”
第二天,该仲裁员回北京。“回北京后,我给天津仲裁委员会写了情况汇报,讲到了家庭的困难,也讲到了曾经与富士施乐方面的人员见面的事,觉得不适合再做本案的仲裁员。”该仲裁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来自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回函,上面有“关于请辞本案仲裁员的请求已经报告领导,很可惜就本案无法再与您合作”的字句,发函时间为“2005年7 月11日”。
不过,天津仲裁委员会最后还是动员该仲裁员参加了2005年8 月30日的开庭。张德才承认7 月6 日晚在天津那家大酒店吃饭时,曾经有人在门口摄像,当时富士施乐的陈振伟和戚姓仲裁员都在场。
“当天晚上是我打电话找戚仲裁员的,本想让他和我们一起坐车回北京。”张德才说,“在吃饭的时候,戚仲裁员对我们说,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我个人建议你们通过调解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果这样下去,将来恐怕很难有很好的裁决结果,你们不要抱乐观的心态。”张德才承认,“吃饭的时候,他谈了他的很多看法和观点。”
专家指律师与仲裁员均严重违规
日前,戚姓仲裁员和张德才均承认,在本案审理期间私自会面并在一起吃饭、讨论案子,属违规行为。 张德才表示:“案子仲裁期间,我们与仲裁员见面是不合适的。当时,我们也是考虑这位仲裁员要离职了,基于这一点,我们决定见个面吧。其实,这种事也是很正常的,本案的前任仲裁员也是坐过我们的车回北京的。”“在案件仲裁期间,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肯定是不允许的。”昨日下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部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