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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平依法一律拆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69
      天津近日和平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本着“服从市容,依法设置,规范有序,提高水平”的原则,重点治理违法、超期、质量低劣、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公用设施户外广告。通过治理达到规范化要求,提升户外广告设施的水平。

  凡未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可审批手续的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均予以拆除;区属范围内设置的大型占地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全部拆除;设置期满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凡不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要求或不宜于设置的予以拆除,可以继续设置的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禁设户外广告的地区和道路范围内,在公共公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指示牌和标志牌上的户外广告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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