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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贿赂案当事仲裁员遭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8  来源:大洋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98
天津仲裁委员会一位杜部长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位仲裁员在处理富士施乐合同案中与当事人代理律师进行不恰当接触,目前我们正在对这位仲裁员进行调查,由于这个处理过程有一个期限限制,因此具体结果仍需时日才能公布,不过会很快。” 

  据了解,《天津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仲裁员的处理措施括: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更换出仲裁庭;暂停仲裁工作;解聘或者除名。而该规定的第八条写明,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者除名,其中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即被列入第一款。 

  而《天津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规定,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接到调查报告后,认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在3日内向本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向当事仲裁员发出听证告知书。根据规定,调查阶段可长达一个多月。 

  富士施乐称没影响仲裁结果 

  而富士施乐中国公司新闻发言人梁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强调,代理律师与当事仲裁员一起吃饭的事情已通报给仲裁庭,因此并没有影响仲裁结果。但据了解,在该案件的仲裁阶段,仲裁员曾屡次被换,直至最后一位仲裁员(即富士施乐“贿赂门”案件中的当事仲裁员)上任。 

  据了解,1999年10月28日,天津广益
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及维修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设备安装后,用户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2003年8月19日,天津广益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价款。受天津仲裁委员会委托,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天津市专家协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4次技术鉴定。其中一次,专家认定:“委托鉴定的设备达不到印刷机的连续生产要求和印刷品质量要求。” 

  据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3]
津仲裁字第311号记录,“仲裁期间,本案的仲裁员及秘书分别因身体、工作等原因先后做了更换。申请人重新选定周某女士,被申请人重新选定戚某先生为上述案件的仲裁员。”期间,原首席仲裁员也因故作了更换,由李宝琨担任———也就是说,本案的3名仲裁员全部更换。“换了仲裁员,气氛随之改变。”天津广益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仲裁员们开始对原来的鉴定结果甚至相关专家的鉴定资格都提出质疑。 

  2005年11月1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天津广益有关“解除买卖合同、返回价款”的请求被驳回,富士施乐仅向申请人支付10244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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