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建设局:
报来《关于再次要求对广告牌标志占道收取占道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同意对户外广告占用道路收取占道费。
一、占道费标准为:一类地段每年每平方米40元;二类地段每年每平方米20元;三类地段每年每平方米10元;四类以下地段每年每平方米5元。户外广告占道费按广告单面面积计收。地段划分按县政府公布的土地地段类别为准。其他占道费标准仍按遂价[1995]30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是否临时占用道路的认定请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没有占用道路的不得收费。
三、下列临时占用道路不收占道费:
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2、非营业性社会服务活动;
3、城市公用事业配套项目建设和维修;
4、利用自有场地不占用道路路面和在已支付场地租用费或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的场地上设置广告性设施。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请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收费验审。
遂昌县发展计划局 遂昌县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