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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的广告法规简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1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95
    欧洲共同体各国是比较发达的工业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各国的广告法规比较健全。
    比利时
    法律规定禁止做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有关产品的产地、性质、成份或质量上的伪造资料。禁止使用毁坏竞争对手名誉的比较型广告,也不允许使用可能会造成与其他商人或制造商混淆的广告标志和口号。任何个人或团体如果怀疑广告主有违法行为,可向商业法庭起诉。
    奥地利
    法律对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时间有限制,规定电视广告只有在某些指定时间内播出,电台广告每周播出时间限制在2—5小时内。
  《制裁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一切不按照公平和平等原则的商业活动。凡产品的价值、价格和质量上靠不住的或具有欺骗性内容的广告,都是禁止的。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广告,则认为是非法的。法律还禁止毁坏人的名誉的直接对比广告,禁止借用竞争者的声誉或名字,不允许广告夸张,不允许用医生或宗教性内容作广告宣传。
    此外,法律还规定,奥地利消费者论坛有权检验所有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信息价值和道德内容,可以提请法庭制裁违法者。
    丹麦
    禁止广播广告和电视广告。
    丹麦将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作为广告法惯例的标准。禁止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广告陈述必须绝对正确,并且随时能证实自己的陈述。
    葡萄牙
    国营电台不设广告节目,电视的广告节目时间限制在5%以内。
    法律规定,广告本身必须易于识别。规定任何广告都不能利用读者的恐惧心理。不可用俚语或外国的解释。禁止用“最新的”或“最佳的”之类的夸张措词。产品的质量、性质、成份和产地不可欺骗消费者,规定任何鉴定书都必须是真实的,并附有制作人员的经历。规定模特儿穿着某种职业服装做广告时,必须在不使人误解的前提下进行,广告不得使用妇女的性诱惑,也不能把妇女描述成家庭型的,来排斥其他行业。所有广告受规章制定机关的审核。
    英国
    英国法律禁止在BBC广播网和英国电视广播协会的电视广播网内做广告,但在其他私人广播电台、电视系统可以做广告,不过,须经严格审查。
英国的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商标法》、《医药治疗广告标准法典》和《销售促进法典》等。
    法律禁止以下行为:
   (1)不正当的或欺骗的广告;
   (2)使用虚假或恶毒的、攻击性的广告语言;
   (3)使用未经证实,或无法证实的广告叙述;
   (4)广告妨碍公园、娱乐场所,或损及风景地带、乡村风景、公路、铁路、水道、公共场所及任何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行为;
   (5)任何妨碍交通或对交通产生危害的广告;
   (6)移动广告,如步行、骑马、驾车在闹市作广告;
   (7)性病、百日咳、鱼鳞癣、痈疔及减肥药广告和催眠术广告。
    荷兰
    法律规定,每个电台、电视台的每天广告节目时间在15分钟之内。
    法律要求,所有广告必须是真实的,使人获良好的感受,禁止欺骗、制造恐惧和恐怖,利用迷信和宗教。禁止冒牌的样品,禁止不同产品间的广告混淆。
    西班牙
    广播广告限制在每小时5分钟之内。
    商业法律禁止一切违反良好商业惯例的活动,特别是意在使竞争者及其产品丧失信誉的行为。严格禁止针对或反对竞争者的广告。
    挪威
    禁止广播、电视广告。
    法律要求,广告必须遵守良好的商业惯例。禁止性歧视,禁止利用性诱惑作广告宣传工具。禁止骗人的广告,不允许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全部信息的广告活动。所有广告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产品之间和牌号之间混淆。
    希腊
    广告必须符合良好的道德标准,并以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为其标准广告法律。禁止比较型广告。
    德国
    限制广播、电视广告的时间和次数。法律认为,在产品质量、来源、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用广告造成顾客误解是非法的。禁止任何使购买者混淆的附加说明。禁止使用“高级”措词。
    瑞典
    禁止电台、电视广告。
    禁止使人迷惑的广告描述。严格禁止奖励性广告。规定广告内容必须包含全部信息,在遇检查时,广告主必须能提供证据。
    瑞士
    禁止电台广告,电视台作广告时间限制在每天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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