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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撕毁广告合约 分众当第三者成被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86

  3年的广告合作合同竟然遭遇乐购13家门店集体毁约,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震怒之余,将“横刀夺爱”的分众传媒告上法庭,诉称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并索赔经济损失1357万余元。近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乐购“喜新厌旧”毁合约

  2004年4月至12月,玺诚公司陆续与乐购旗下的13家门店签订了合作合同,全面承接乐购的广告发布,合同期为3年。双方同时约定,乐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同其他公司开展类似项目的合作。

  然而,合作还不到一年,到了2005年2月,玺诚公司突然发现乐购长宁店单方面毁约,拆除了门店内的所有广告显示器,同时安装了分众传媒的相关设备。紧接着,乐购13家门店纷纷“移情别恋”,同分众传媒签约合作。

  玺诚告赢乐购仍得不偿失

  玺诚公司随后对乐购13家门店一一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然而,乐购方面表示宁可支付违约金也不肯继续履行合同。玺诚公司赢了官司,但获得的30万元毁约赔偿金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带来的经济损失无法相提并论。

  玺诚方面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分众传媒扮演了极不光彩的“第三者”角色,以承担乐购违约损失为条件,鼓励和支持乐购恶意违约,将原告排挤出大卖场后,在乐购卖场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因此,原告要求分众方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57万余元。

  分众传媒称是公平竞争

  玺诚方面出示了分众传媒的一份招股说明文件,上面写着“为了坚持我们在乐购各门店的出现和存在,我们已和乐购达成协议,由我们来赔偿乐购在玺诚可能对其提起的任何合同违约之诉中承担的所有合理费用。”玺诚公司认为,这段文字证明分众传媒在竞争中采用了违背商业道德的手段。

  但上海分众坚持认为,分众与乐购的合作是正常业务往来,与玺诚方面的竞争也符合正常的商业公平竞争原则,原告的指责毫无根据。

  
双方当庭没有达成和解,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而作为事件第三方企业,乐购拒绝对其引发的这场官司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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