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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维修不及时 装潢商被判违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602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广告牌位租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2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广告牌位租金8000元。

  2004年8月3日,原告江西腾飞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久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广告牌位租用协议书》,时间二年,租金2万元。根据协议,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了一幅“神鸟乌鸡酒”广告,日常维护及费用由原告负责。合同期满,被告尚欠租金8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对广告画面未尽及时维修义务,致画面破损脱落,导致“神鸟乌鸡酒”变成了“鸟乌鸡酒”,成了贬义广告,对被告的经营和声誉起到负面影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在租赁期间广告牌上的画面脱落未及时维修,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对违约的处罚规定不明确,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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