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日,原告江西腾飞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久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广告牌位租用协议书》,时间二年,租金2万元。根据协议,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了一幅“神鸟乌鸡酒”广告,日常维护及费用由原告负责。合同期满,被告尚欠租金8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对广告画面未尽及时维修义务,致画面破损脱落,导致“神鸟乌鸡酒”变成了“鸟乌鸡酒”,成了贬义广告,对被告的经营和声誉起到负面影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在租赁期间广告牌上的画面脱落未及时维修,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对违约的处罚规定不明确,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