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海关介绍,《协调制度》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多年来,《协调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使用,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实施进出口管理政策的重要工具,商品编码已经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政策的重要信息载体。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至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根据《协调制度》的修改变化,我国需要对本国《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进行对应的转换调整。截止目前,我国海关先后组织开展了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翻译和我国《进出口税则》转换。
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涉及256个四位税目、598个六位子目变化,与现行的2002年版相比,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改内容达354组之多。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将从5224个减少到5052个。涉及本国《进出口税则》大约有1580个本国子目变化。
2007版《协调制度》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30章的产品。修改较大的产品范围主要有:电子和信息产品(第84、85和90章)、化工产品(第28、29和38章)、木制品(第44章)、钢材及钢铁制品(第73章)、汽车及其零件(第87章)、玩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第95章)等。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版《协调制度》修改主要有五种情况。其中两项涉及印刷行业:
其一,是因技术发展变化需要对一些高技术产品或新产品单独列目或对有关编码进行重组。如对计算机的定义(第八十四章注释五)和计算机产品的归类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与印刷和打印技术有关的有关产品的品目结构进行重组,将印刷设备、打印设备、传真设备等归入品目84.43。
其二,是对各国在归类上长期存在争端的商品,经过各方协商、角力和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公平讨论和仲裁,各方最终达成妥协的一些商品,在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进行了调整。如对涉及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印刷机、打印机、传真机、软件、有线和无线通讯及影像设备、复印设备、照相机产品等商品,是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利益方围绕WTO框架下《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待遇措施的实施,在商品归类问题上长期无法达成一致的热点,经过这次修订,各方在这些商品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终于达成最大妥协。
2005年2月WCO正式发布了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方执行。为了保证2007年版《协调制度》在我国按期顺利实施,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授权下,由海关总署组织的归类专家转换课题组经过一年半时间工作,完成了2002-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翻译及我国2006-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目录》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