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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标牌使用成语谐音字 是文化创意还是文化伤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中广网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1379
中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记者覃勇 实习记者吴昊 王晓群) “刻不容缓”是一个我们很熟悉的成语,但是在一则药品广告中,原来成语中“时刻”的“刻”被换成了“咳嗽”的“咳”,这样原来的成语“刻不容缓”就变成了“咳不容缓”。像这样把成语做谐音变换的做法,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广告标牌广告中见到。但是,从4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近日出台的相关规定,这种做法将因为违规而受到处罚。

 

    浙江省日前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这个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在广告中篡改成语的谐音字的做法属于违法。参与这一法规制定的浙江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徐伟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家使用成语谐音字的做法,是为了追求广告效应,会对小学生的语文教育起到负面作用。

 

    徐伟标:商家为追求一种广告的轰动效应,而胡乱的篡改,小学生经常接触以后,容易牢记在心,从而把正确的成语给忘掉了,所以我们明确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里头,在广告中不得使用篡改成语的谐音字。

 

    那么,这个法规会不会影响到广告创作呢?

 

    徐伟标:广告,应该以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广告商家如果有营销的创意,也应该在法的范围内进行。

 

    记者日前在北京街头转了转,发现在广告标牌中使用谐音字的情况随处可见。比如,一家火锅店将成语“国色天香”改成了“锅”色天香;一家服装店将成语“依依不舍”的“依”改成了“衣服”的“衣”。而在北京后海一带的酒吧街,一家酒吧则把“朝九晚五” 中的数字九和五改为“喝酒”的“酒”和“舞蹈”的“舞”。酒吧负责人说,起这样的店名,可以让酒吧的经营特色通过成语的谐音字表现出来。

 

    负责人:就是根据“朝九晚五”这个词而来的,我们这个酒吧有演出,有唱歌,楼底下原来还有迪吧,可以蹦迪、跳舞,然后就改成朝酒晚舞,主要就是吸引一些人,吸引一些客人。

 

    负责人说,用谐音字改造成语,显得巧妙、有意思,一般的市民又怎么看呢?

 

    小伙子:因为开店做生意,主要是吸引客人,是不是?他这样用个谐音,挺有新意,我觉得这种想法挺好。

 

    女孩:我觉得蛮好,蛮有创意的。

 

    李先生:我觉得这样很不好,已经对学生学习语文有了一定的误导,故意用错字,久而久之,就让这些学生们在头脑中挥之不去了,用这个错误的字就觉得是理所当然的了。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朱敏老师认为,广告中使用谐音字的做法,是有创意的成分,但也是一种文化噱头。

 

    朱敏:我觉得它有创意的成分,但也是一种拿文化做噱头的方式,这种随意改动,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戕害,没有好处。那么现在人们对于文字,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商业的利益的驱动下,很多时候对它是一种损害,文字也是其中之一了。我非常拥护这个法律,来规范文字,保护文字,保护我们传统文化的精髓。

 

    据了解,我国已于2000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这一法律对汉字语言的规范使用已有明确规定。截止目前,除了浙江省外,北京、上海、江苏等全国许多省市此前也都通过了与浙江省类似的法规,试图对成语谐音化的做法进行规范。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效果似乎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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