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Global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标识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5  来源: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现就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和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标准修改单对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车型范围、设置式样和要求、在用车实施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是加强货车和挂车安全防护性能的重要技术依据。各地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标准修改单,了解掌握有关粘贴、安装要求和查验方法,提高民警查验技能,确保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积极做好工作部署。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的意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标准修改单按期实施。
  三、积极开展宣传和在用车排查清理。各地要充分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标准修改单的相关内容,使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商及机动车所有人知晓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和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的规定,了解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用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要将标准修改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成挂图,张贴在车辆管理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明显位置。要组织民警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厂矿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比较集中的行政村等重点单位进行集中宣传,同时对本辖区内的在用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机动车所属企业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整改。
  四、严把机动车查验关。各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按照标准修改单和《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者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要详细登记车辆信息上报我局,由我局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产品公告。
  五、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地要加强对上道路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自11月1日起,各地要开展集中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处罚。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