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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特价手机销售广告 消费者告迪信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397
核心提示: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商业广告被视作是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据报道:手机店开业当天,98元就能买到一部手机,而且不限量销售,看到这样的广告你会不动心?邢俊朋就在活动当天起了个大早,第一个来到柜台前的他却没有如愿买到廉价手机,原因是“这款手机已经卖完了”,为此邢俊朋将商家告到法院。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排在第一位也无缘特价手机
 
  23岁的邢俊朋是临颖县人。据他称,9月28日,他在省会某媒体上看到了郑州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迪信通)刊登的一则广告,广告声称,“郑州迪信通二七航母店进驻友谊广场二楼,9月29日盛大开业”,“奥克斯X88型手机开业特价98元”,“惊爆‘出机’不限量”等广告的宣传内容,并在报纸醒目位置配有奥克斯X88型手机图片及标价。
 
      到手机销售的柜台前,要求购买这款手机时,却被销售人员告知“这款手机已经卖完了”。邢俊朋感到纳闷:怎么商场刚营业,手机促销活动刚开始,这款手机就已卖完了呢?明明说不限量的,这不是商家欺骗消费者吗?傻了眼的邢俊朋多次和手机柜台的营业员交涉,得到的答案都是:“没有错,这款手机卖完了。”
 
  郑州迪信通违反对外发出的有效要约,欺骗消费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邢俊明一纸诉状将郑州迪信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6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郑州打假第一人代理该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商家讨一个明确的说法,邢俊朋一纸诉状将郑州迪信通告上法庭,并委托号称“郑州打假第一人”的葛锐作为其代理人,全权负责此案的审理。
 
  葛锐说,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商业广告被视作是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郑州迪信通的手机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具体确定的内容。如果该手机广告表示意思的措辞内容确定,并且邀请对象不需要进一步接洽就可以直接交易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是要约。郑州迪信通所做的手机促销广告内容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奥克斯X88型手机享受开业特价98元”、“出机不限量”等,显然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消费者带款购买就是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就成立,郑州迪信通当然得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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