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赫然出现在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代言的是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三位女性分别是湖南某电视台当红女主持许静、长沙某电视台主持人丹丹(陈丹)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三学生Lisa。
惹人眼球的宣传照加上三位特殊身份的女主角,一时间闹得长沙街谈巷议,甚嚣尘上。(《东方今报》6月10日)
开始看这则新闻时,我以为这些女主持是否像日本、俄罗斯的一些电视台进行有伤
风化的裸体主持,但她们不是,她们仅仅是所谓“半裸出镜”做公益广告。这种公益广告而且看起来很有艺术的口味,我以为无可厚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值得提倡的。
在我看来,分析这一事件要从法律、公众的观念与职业道德三个维度进行层层分析,我们才能抽丝剥笋,对这一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的讲,这些公益广告并不违反法律。《广告法》规定,广告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那么,这些人拍摄的公益广告并不含有淫秽的内容,尽管称其为“半裸出镜”,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半裸的程度,并无丝毫露点之处,而且仔细看,还能发现照片中的关键部位在拍摄图片前就有做过处理,她们的神色以圣洁状居多,看上去更像是艺术照。所以,这些广告图片不能称之为淫秽的图片,也不存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嫌疑,因此,在法律上无可挑剔。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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