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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立面设置的遮挡窗户的广告和商家牌匾应拆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5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921
  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6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行动。   拆除范围和标准   《方案》中明确,拆除范围包括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以下四种情况将予以拆除:建筑有外窗,在使用中被封堵 (原设计无外窗的除外);建筑立面设置的遮挡窗户的广告和商家牌匾;商业建筑5米以下外窗设置广告牌匾、铁栅栏等障碍物(底层橱窗广告、单层独立建筑除外);高层建筑至少保留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长边长度的扑救面,扑救面范围内设置遮挡型或大型电子广告屏幕的。   7月1日~20日为自改自拆阶段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6月20日~30日为公告普查阶段,由各市(州)、县(市、区)统一制定印发集中拆除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的公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内单位进行排查;7月1日-20日为自改自拆阶段,由违章广告牌匾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自行拆除;7月21日-8月20日为集中拆除阶段,对被告知应自行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8月21日-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验收。   《方案》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外墙广告审批、设置、安装的管理,对已经拆除广告牌的建筑物要做好外墙修饰工作。各地对需要重新设置的广告牌等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置。重新设置的广告牌不应超越建筑窗槛墙,确保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对不需要拆除的无外窗墙体,在明显位置设置破拆标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规定,属拆除范围没有自行拆除而被强制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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