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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借公益名义发商业广告 上海市工商局昨发布广告审查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52
  中新上海网4月18日电 针对本上海市个别企业滥用公益活动名义,发布各类商品促销广告和服务提供广告的行为,上海市工商局昨日发布广告审查提示,不得滥用公益活动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据了解,最近上海市个别企业在广告中发布“XX公益贴补更换通知”、“XX名医大会诊公益活动”、“全市性紧急XX通知”、“由相关单位组织的全市性公益活动”等内容,使广告受众造成理解上的错觉。   公益活动应当是一项无偿付出、不计报酬的社会公共福利活动。《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上述广告内容中使用公益名义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对广告受众有很大的欺骗和误导。   针对此类违法现象,上海市工商局表示,不得滥用公益活动名义,发布各类商品促销广告和服务提供广告;各类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紧急通知”、“公告”等含混不清的用语,将市场商业性行为和政府行政性行为相混淆,误导社会公众。(青年报 记者:郑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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