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树遮广告牌影响宣传效果为由停付广告费,法院认为树木遮挡属自然现象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 范三雪 黄兆峰) 按合约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而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却拒绝支付广告费。
记者昨日获悉,东城法院于近日判决飞利浦(中国)公司向鼎圣开元广告公司支付33.1万余元的违约金。据了解,2003年7月23日,鼎圣开元公司与飞利浦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飞利浦在首都机场高速路上发布广告,价格为每年48万美元,至2005年12月17日止。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
在按约支付了第一年广告费后,飞利浦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第二年的费用。鼎圣开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飞利浦支付违约金和违约金的利息83万余元。
对于鼎圣开元公司的要求,飞利浦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原告发布的广告牌从去年7月开始被林木严重遮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布要求,原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另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高。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树木遮挡广告牌的问题属自然现象,不构成不可抗力,原告提供的是冬季广告牌的实景照片,飞利浦公司应当预见到广告牌在此之后的实景情况,在合同中对树木遮挡广告牌问题未作约定,原告未构成违约。法院据此认定飞利浦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广告费已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