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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露、洗手液广告有“忌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08
按照卫生部规定,化妆品被禁止宣传“抗菌”疗效 2004年,卫生部就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菌宣传的公告》中要求,化妆品凡声称其具有“抗菌、抑菌和除菌”疗效,属于“暗示疗效”和“虚假夸大宣传”,并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 然而,记者近日走访了广州市一些超市以及便利店,发现不少洗手液仍打着“除菌”的招牌招摇过市,售货员几乎都表示“不知情”,而商家则强调“只有7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才受约束。记者发现目前货架上的产品最新也仅是6月份生产的。看来,新产品情况如何已成“众矢之的”。 改头换面“打擦边球” 据悉,在一项“您会选择何种功能类型的洗手液产品”的调查中,62%的消费者都选择除菌型。商家更是对“除菌”这个词爱不释手。记者在某超市货架上看到滴露、威露士等六大品牌十多个不同系列的产品中,仅有一个产品没有提到“除菌”两字。 为了不放弃这块市场,商家已经纷纷为自己找出路。“威露士”的除菌沐浴露已经改成了“清毒”。拥有“威露士”品牌的莱曼赫斯健康用品公司透露,卫生部的公告涉及的只是威露士持“卫妆准字”批号的几款产品,其宣传和包装已经开始悄悄地改变。其他的日化公司也开始打语言“擦边球”。 香皂却可“逍遥法外” 卫生部的公告只涉及沐浴露和洗手液,并没有包括香皂。也就是说,即使同一品牌,其沐浴露需要改换包装及宣传,香皂就不需要。 业界分析,这是由于我国的化妆品“多头管理”造成的。目前化妆品归卫生部、质检总局和药监局三头管理。而在2002年《关于“浴精”应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中规定,“浴精”(即沐浴露)属于清洁类普通化妆品,应当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自批复之日起,沐浴露和洗手液即被划分为“化妆品”,转归药监局和卫生部管理,而香皂仍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是否也要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目前尚无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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