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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新规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66
     当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埋隐患,卫生部欲联手工商总局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透露,今年1月-7月,全市共监测各主要媒体医疗服务类广告44078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995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4.53%。医疗服务行业的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约是本市各行业综合水平的9倍,居各行业广告违法率之首。 市工商局还曝光了北京新兴医院等84家违规医疗机构和32家违规广告公司。为此,卫生部欲联手工商总局出台医疗广告新规,清除非法医疗广告阴暗死角。   医疗广告成违法广告重灾区   北京市工商局透露,今年1月-7月,全市共监测各主要媒体医疗服务类广告44078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995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4.53%。医疗服务行业的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约是本市各行业综合水平的9倍,居各行业广告违法率之首。第一季度,涉嫌违规医疗广告集中于电视和广播媒体,主要表现形式是,在电视短片中“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和“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第二季度,电视媒体和广播媒体中的涉嫌违规医疗广告数量下降,平面媒体数量激增牞从101条增加到374条,7月份则增加到425条牞违法率则从4.39%增长到20.43%。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开始,有一种不好的趋势在各媒体中蔓延开来,包括电视和主流报纸在内的一些媒体开始将外省市一些典型的违法手段使用在本市医疗广告发布中。北京的医疗服务广告违法情况日趋复杂起来,而且新违法情况层出不穷。很多医疗服务广告中,讲故事、诗歌,人物专访等形式大量存在。这些医疗广告字字情真意切,煽动性极强,而且多宣传治疗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各种疑难杂症,通过看这些广告,使人感觉世间没有绝症和疑难杂症。按照广告中的描述,不管患者的个人情况如何,只要来这里看病,都能“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从而误导消费者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前来就医,极有可能造成恶劣后果。   卫生部欲联手工商总局出新规   针对非法医疗广告泛滥的现状,昨天,曾参与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的卫生法学专家、《中国卫生法制》副主编卓小勤向记者透露,卫生部正着手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一项新的医疗广告监管规定,把非法医疗广告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以一种温和的方式让在我国泛滥多年的非法医疗广告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结束它谋财害命的罪恶行径。今年很可能会成为我国非法医疗广告的生死大限之年。   据卓小勤介绍,目前这项规定的草案已经由医政司起草完毕,正进入部长审批阶段,之后卫生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讨论会签,最终以两部委令的形式进行发布。   该草案一改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列举方式禁止非法医疗广告的模式,而是规定,医疗广告只允许刊登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名称、诊疗科目等几项简单内容,凡超出规定的内容均视为违法广告,今后,不再对医疗广告违法形式进行具体列举,如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等具体细节。这既拔掉了当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可以宣传诊疗方法”这个让非法医疗广告泛滥的祸根,也让那些靠不断翻新非法医疗广告表现花样与执法部门玩捉迷藏的不法分子没了施展的空间,让非法医疗广告的丑陋面目,赤裸裸地暴露在阳光之下。   卓小勤透露,如果顺利,这个规定年内就会由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到那时,由于不允许渲染诊疗手段,恐怕广告主自己也不会花钱做广告了,因为他们的“卖点”没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当年埋祸根   从1980年末起,卓小勤以中国政法大学学者的身份在卫生部医政司参与了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项卫生法律的立法工作,作为我国卫生法律的一位历史见证人,他感慨地表示,今天,我国非法医疗广告的泛滥与法规制定的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公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立法经验的不足,这一管理办法也就留下了许多缺陷,如多头管理问题、技术内容的审查权和监督执法权相互脱节的问题,尤其是该办法为医疗广告留了“可以宣传诊疗方法”的口子,这些都为后来非法医疗广告的泛滥埋下了伏笔。   到1994年我国起草《广告法》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缺陷也已经暴露出来,非法行医借助非法医疗广告谋财害命的问题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很多不良的影响。卓小勤清楚地记得,人大当时曾特意将《广告法》草稿发到了卫生部征询卫生部意见,卫生部当时就向人大递交了全面禁止医疗广告的意见提案,希望借此纠正《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由于留有“可以宣传诊疗方法”的口子,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广告的技术内容审查上很难把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知识,致使很多备案流于形式。卫生行政部门虽然有对医疗广告技术内容进行审查的权力,但却没有监督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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