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Global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标识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资讯要闻 » 正文

广告乱象难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30  来源:鹰目网  作者:中国标识网  浏览次数:795
核心提示:北京人大执法检查组及北京城管部门多次披露:近几年,非法广告标识、非法小广告反弹现象愈演愈烈。
  最近,北京人大执法检查组及北京城管部门多次披露:近几年,非法广告标识、非法小广告反弹现象愈演愈烈。对此,领导高度关注,十多个执法部门联手出击,专项整治行动接二连三……广告乱象何其难治!
  然而,当我们深究这个在全国大中城市极具普遍性的痼疾顽症时,我们惊愕地发现,执法者的无奈很多情况下源于一个很初级的问题——无法可依,法律法规规章的缺失和不完善客观上助长了广告乱象。姑且以北京为例。
广告乱象
  强制措施与上位法冲突。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规定的小广告停机措施与上位法冲突,被有关部门发文叫停。强制手段缺乏,相对人不配合,使得城管部门难以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有个数据足可说明这一点,2011年北京查处非法小广告五千余起,但强制法实施后,2012年仅查处不到两千起。尽管目前按照市政府非法小广告整治要求,城管部门启动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小广告移送暂停通信服务的措施,但也仅限于本市号码,对外地号码难以限制,而在违法犯罪类非法小广告中,外地号码占95%以上。
  现行法规相关界定不明确。如户外广告,市容条例无明确定义,只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违规处罚进行了规定,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界定采用列举式,没有进行宏观定义。目前户外广告形式多样,如临街橱窗展示,朝外张贴的海报和宣传画册,室内安装并朝外播放广告信息的电子显示屏等。这种列举式的界定相对滞后,导致新型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难以认定处理。
  又如牌匾标识,市容条例对其单独进行了规定,并没有纳入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按照规定,牌匾标识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但是,一些牌匾标识附带了电话号码、经营范围等简单的内容,使得与户外广告难以区分,导致部分违法行为执法缺少依据。此外,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的划分不尽科学,城管与工商的管理分类存在较大的分歧,相关部门间法律法规不能有效衔接,为部门间的联动管理设置了较大的障碍,同时增加了管理上的漏洞。
  法律支撑不足造成管理缺位。由于商家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不再采取行政许可方式,只能进行事后监管。这就无形中造成了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先乱后治的被动管理方式,既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又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多年来,在整治城市环境过程中,在临街商户牌匾、广告方面,政府投放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依然无法彻底改变商户牌匾、广告违规泛滥、质量粗劣、品位低下的状况。
  执法周期长、效率低。依据现有法规规章规定,对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需在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15日,但在此期间即可收回成本并赚取可观利益。如大型广告设施建设成本大约在10万元至30万元,而其投放一个月的广告就可获百万元的利润。因此,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公示期最后一天,广告牌被秘密自拆,而且,拆反复、反复拆现象屡屡上演。对能确定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户外广告,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等待三个月复议诉讼期,如此执法周期,违法相对人早已获取了高额的利润,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
  综上所述,整治广告乱象亟待完善立法,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决执法难题。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