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场地使用协议;(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八)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播放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情节的文艺节目。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存档一年以上。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播放新闻、文艺类节目的,应当同时将信息目录、信息提要、播出时间、信息来源等内容,经专职审查人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由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的资格、显示屏的播出内容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经营单位进行年度专项检查,确认或者取消继续经营广告显示屏的资格。该项检查应当与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有其他广告经营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的,由违法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批评,撤消《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停止广告显示屏的播放业务,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