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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六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15
      天山网讯(记者 刘淑玲)广告牌挡住了市民的窗户、广告牌挂在了树上、广告牌的背后是违章建筑……今后,这样的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其中,对如何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做了详细规定,明确在6种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这6种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利用行道树、占用绿地或影响园林景观的;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当日的常委会议初审了这个《条例(草案)》,会后,乌市人大法制专门委员会将联系委员们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统一审议后,再提请下次常委会议审议。       据统计,乌鲁木齐现有户外商业广告设施3000余处,但却缺乏统一明确的设置规范。 编辑:史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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