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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禁止外国人现身广告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09
广东法制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张浦认为,如果中央电视台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内部文件、通知封杀外国明星的广告属实,
那么,有关部门的这种“政策行为”也就是行政行为一般而言是不可取的。目前,米卢、金喜善、安在旭等外国明星在中国
广告片中频频亮相,而国内法律对此并无禁止,而央视与广告发布企业签订的广告合同则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广东卓信律师
所合伙人曾海滨也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外国人出现在我国广告片中,主管部门的做法有违WTO的基本原则。


   有违平等原则

  曾海滨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禁止广告中出现外国人的图像。广告播放的前提是广告的合法性。广告是否合法有两条考察要件:
首先是广告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也即强行性规定,例如法律明确规定,广告中不能出现损害民族感情、侮辱国家的内容等;
其次是广告的真实性,广告所传递的产品的质量、性能等应该真实,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的成分。而从目前媒体报道的内容看,
被封杀的外国明星做主角的广告并不存在上述问题,否则,为什么目前只是央视依照政策封杀而地方电视台不必封杀?

  WTO有一条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广告片中的主角是外国人,如果仅仅依据政策而没有法律的基础,
就采取封杀行动,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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