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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户外广告不得侵犯采光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68
横跨街道设置条幅广告也被南昌市明令禁止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在住宅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可别挡住了居民的阳光,否则将不能“上岗”。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经南昌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并于近日实施。   规定实施后,凡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户外广告均不得“上岗”。   此外,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应当用公益性广告补充。利用条幅、气模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横跨街道。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影响通风、采光。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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