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事关城市景观风貌和城市品质。近日记者获悉,《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拟规定,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
根据《条例》,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条例》还明确了六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分别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较去年6月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条款被删除,但增加了禁设区域和载体等条款,充实和细化了管理规定。
《条例》提出,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国家机关、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条例》拟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的,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由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但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违反本规定设置店招牌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每个店招牌匾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违反本规定超出建筑物顶部、裙房顶部或者坡屋顶屋檐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每个店招牌匾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每个楼宇标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条例》明确,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鼓励牌匾标识风格造型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牌匾标识的精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