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消费者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同时交了订金,后发现广告承诺与实际状况不符,要求退还订金,但开发商拒退。
市民武先生向本报反映,去年4月,到江北区某楼盘购房,当时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了5000元订金。当日下午,他在报纸上得知该楼盘为经济适用房,平均房价要比商品房低得多,而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并未提及。他遂要求退回订金,但被拒绝。最终,他只得买下此房
。
对此,该楼盘开发商售楼部工作人员称,目前重庆各楼盘都是这么收的,有的甚至收得更高,只要签了认购书,购房者单方面反悔都是不会退还订金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孙济华律师认为,如果武先生交的是“订金”而非“定金”,那么如开发商不具预售资格,购房订金应退;开发商具预售资格的,购房订金按约定处理。但下列四种情况,开发商无论如何都应退订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对预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且不能协商一致;广告承诺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像武先生这种广告承诺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情况,应该能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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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仁刚律师提醒购房者,要更好地维权,首先还应明确“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
定金,据《担保法》属于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订金,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消费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的约定处理。
所以,消费者在买房前一定要注意《认购书》约定内容,分辨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别轻易交所谓的“定金”。
编辑:魏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