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自己租来的店门上面,挂上广告招牌,该店所属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要找店老板收钱。昨日,在晋江福埔华泰国际新城开店的吴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13600786110,反映他的这一遭遇。
[吴先生]
安广告牌物业收钱
在华泰国际新城,记者看到,这家饮食店的广告招牌在店门上方,面向福兴路,与SM广场隔路相望,非常显眼。广告牌位置正好竖立在开发商设计的一排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位上,约占去2块大小为1平方米多的玻璃广告位。
据吴先生介绍,他的饮食店刚开张1个多月,广告招牌大概20平方米。做好后,吴先生特意到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处询问;物业方面告诉他,要交钱。每天一块玻璃广告位收费20元,一年就要收1.4万多元。经过讨价还价,吴先生最后被要求按18个月11000元的标准缴费。
吴先生觉得,店面是花了钱租来的,连店面的物业管理费,也是自己交的,他应该有在店面上挂广告牌的权利。因此,他对物业管理机构收他的广告牌位费用,表示质疑。
[物业]
公有私用就得交费
据记者调查,在华泰国际新城小区,向物业部门交纳广告牌位费用的,不仅仅只是吴先生一人,其他店面也有。一家珠宝店里的人说,他们交了1.5万元一年的广告位费用;而另一家茶叶店的男店主,也说有交纳广告位费用;但对于该不该收费,他们都表示“说不清”。
对于上述收费,华泰国际新城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方主任没有否认,并称收费暂时没有统一标准,主要是跟店主商议,然后签协议。他告诉记者,业主的房产所有权,“并不包括小区部分建筑物外立面的使用权”。他认为,华泰国际新城小区广告位,应为全体业主所有,“如果私人占有使用,就要付费”。
对于记者询问的“收费有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这一问题,他表示,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等成立之后再征求意见”。方还说,“目前收上来的钱,只是用于弥补管理亏空”。
[律师]
须取得业委会同意
对此,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刘律师表示,建筑物外立面广告位及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该不该收费、该收多少以及作何用途等,都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没有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之前,物业公司自作主张,与租户签订协议收钱,是不妥的,“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其实也是一种霸王规定”。
编辑:魏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