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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诗词被用于广告原作者状告好朋友 索赔1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41
  早报讯(王鑫陈知记者李力)朋友药厂搬新楼,成都著名诗人熊运华赋诗祝贺。但令熊没有想到的是,朋友竟将该诗擅自修改后,印在药品外包装上,用于商业宣传。一气之下,熊将朋友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50万!   昨(11)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该案已一审宣判:贵州心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意公司)赔偿熊运华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2011元,并立即停止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原告:一首诗词55个字,一个字价值近3万   心意公司董事长何某是熊运华多年的朋友。据熊称,1997年4月,他应何某的邀请参观该公司。参观中,何某请熊运华为该公司生产的药贴题词,熊即兴创作了诗词《鹧鸪天·心意》:“天地人和成自然,阴阳五行运其间。穴位经络通心海,内病外治又何难。夜郎国,奇方传,一片体贴健康还。心意一份真情至,神州大地春满园。”并当场赠送给何某。   之后,心意公司未经熊许可就将这首诗用于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材料上,而且还将词中的“夜郎国,奇方传”擅自改为“夜郎国,苗方传”。   熊认为心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   被告:诗词著作权属公司,诗人拿不出原稿   心意公司代理人辩称,诗词《鹧鸪天·心意》是经公司组织集体修改,其著作权应属于心意公司。   法院认定,熊运华享有诗词《鹧鸪天·心意》的著作权。相关事实证明,熊运华与心意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并没侵犯熊运华的发表权、发行权。因心意公司是商业使用,也未侵犯其署名权。心意公司使用熊运华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熊运华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心意公司将“夜郎国,奇方传”改为“夜郎国,苗方传”,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   一审宣判后,原告认为判决赔偿数额太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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