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日前颁布的《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自5月1日正式施行。
新办法规定,需要在户外张贴、悬挂广告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的,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地点和时间张贴。
新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居住建筑物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等等。
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罚款1万元。
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或者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破损、脱色、字体残缺,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令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魏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