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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广告绵阳城管咋在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37
  近日,本报接到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的投诉称,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绵阳城管”)将离绵阳城区20余公里的绵广高速公路磨家路段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凡在该路段发布广告,绵阳城管都要收取“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据了解,绵阳城管是绵阳市建设局下属单位,是绵阳市市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范围应该是在绵阳城区内。而绵(阳)广(元)高速公路,是国家交通部与省政府共同规划,由省政府投资约80亿元人民币建设并授权省交通厅直管的国道,其中的约91.3公里至92.8公里路段,经过了绵阳市郊的磨家(地名),距绵阳城区尚有20公里左右距离。   高速公路广告位城管的地盘?   2003年9月,省交通厅下属的成绵(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称“成绵(乐)指挥部”)将绵广高速绵阳磨家至广元沙溪坝全长共135.5公里路段广告独家经营权公开向社会招标。在与20余家公司的竞标中,中兴广告中标,并于同年12月18日,与成绵(乐)指挥部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规定了中兴广告独家租赁广告位的范围是:绵广高速全线互通式立交区、分离式车行立交桥、新安服务区及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全线道路红线两侧区域均可设置广告位”,独家经营权的期限是15年。   中兴广告的老总向良明表示,在竞标之前,他们曾仔细研究过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下称《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他认为:这就是法律授权成绵(乐)指挥部———可以行使绵广高速的“行政管理职责”,其管理职责,当然包括行政许可和路政许可;《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下称《路政条例》)第23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老向说:这就是地方性法规授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   中标后,向良明踌躇满志:自己公司对绵广高速公路广告的独家经营活动,合法、有据。但他没有想到:自己公司花巨资中标买来的独家经营权,绵阳城管却不准他在自己“买”来的地盘上设置广告位。   高速公路的“地”城管咋来批广告?   原来,从广告发布的效果上看,绵广高速135.5公里路段上,其实只有几个主要出口处才是最佳路段,其中最为金贵的口岸,集中在绵阳出口的磨家、龙门段,具体位置是91.3公里至92.8公里处。2004年初,中兴广告规划设计时,发现这区区1.5公里长的高速公路两边,早已建起了近20座广告牌!   “这些广告是谁设的?又是谁批准的?”震惊之余,中兴广告多方打听才得知,这些广告都是绵阳城管批准发布的。多次与对方交涉无果后,中兴广告四处走访,得知两点:其一,省政府(川府函[2000]80号)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批复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05年)控制在58平方公里以内,远期(2010年)控制在67平方公里以内。”其二,2002年以前,主管绵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市规划局,便把设置审批地域限定为绵阳城区五桥以内(即南至南河大桥、东至东方红大桥、北至平政桥、西至双碑立交桥、西南至安昌江大桥),市管公路的广告设置由绵阳市交通局审批。“绵阳城管办接管户外设置审批权后,擅自将管辖面积不到60平方公里的绵阳市区扩大为562平方公里的绵阳行政规划区。他们这样做,是违法扩大审批管辖地域,违法行政!”   其实,在绵广高速正式通车的2002年12月28日之前,绵阳城管办便无视有关法律法规,擅自违法批准在绵广高速磨家、龙门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法广告牌,至今,这种非法广告牌已有17座,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每年,绵阳城管都要为每座非法广告牌核发“绵阳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同时收取这些广告牌的“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获独家经营权咋是“非法”经营?   经绵广高速有关路政部门批准,2004年初,中兴广告在绵广高速公路内,设置了两座单立柱广告牌(即磨家龙寺村三宝山下和磨家收费站两处),绵阳城管办于当年9月16日、10月20日、11月4日,连续三次向其下达了“户外广告位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通知,认定两座广告牌的面积有496平方米,应交“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59520元,如不交,将不核发“绵阳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依法予以拆除,在市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中兴广告负责人觉得非常委屈:“省物价局并未批准绵阳市征收‘户外广告位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该项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绵阳市城管的这项收费是典型的乱收费!”   除向中兴广告发来催款书外,绵阳城管在2004年1月至7月,还先后五次下达强制执法责令书、通知书等,责令其“立即停工”或“不得再施工作业”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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