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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和广告传播将被征收建设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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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我国将继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传播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这是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中明确规定的。

  根据这个政策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此外,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财政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体现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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