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原告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与八一电影制片厂共同投资摄制了电影作品《冲出亚马逊》(简称《冲》片)。根据协议,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享有《冲》片的国内外电视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权。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中播放了《冲》片。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认定对方侵权,与之交涉和沟通,但未得到妥善解决,此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是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这个也成为了中国教育电视台辩护的理由之一。但法院认为,此上情形是专指在学校课堂教学的面授教学,并不适用于函授、广播、电视教学。因此,中国教育电视台主张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法院也表示,《冲》片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多处广告内容,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因此,最终判决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此案的判决,对一些电视台未经许可侵权盗播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影视作品的行为有所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