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是广电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减肥、增高等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的“禁播”大限,但在“相当多”的地方卫视台节目中,此类广告非但没有消失,反而继续以近乎疯狂的状态出现在电视荧屏上。
br> 对于以上的“尴尬”,公众无疑感到迷惑和不解―――为何国家法令的权威屡屡遭到藐视?为何媒体对违法广告一次次地“爱不释手”?显然,这其中不仅牵涉到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广告监管不力,惩处不严的问题,更暴露出当下一些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
br> 传播学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媒体应有“一种社会责任,即要对社会负责”。在媒体的社会责任中,首要的是公众的信任。一个媒体的生存、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它的信任。而现在,不少媒体正面临着一种信任危机。尽管媒体界对此有一定的认识,也在不断呼唤社会责任,然而,道德的呼声在利益的面前显得很软弱无力,这种“尴尬”不仅是媒体的一种“自我嘲讽”,其背后更深藏着一种媒体责任的“空洞”和公信力的潜在流失。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变相的版面、节目委托代理,在将内容代理出去的同时,实际上也把自己的社会责任给“代理”出去了。
br> 倡导媒体的社会责任,并不是让媒体不讲经济效益。有人认为,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是矛盾的。其实,这是一种短视。从长远上看,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不仅不是矛盾的,还是相互促进的。只有那些既符合人们的健康追求、反映时代特点、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又能满足公众多层次、宽领域信息需求的媒体,才能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才会得到公众的尊重和认可,也才会有持久的市场生命力和社会活力。
br>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公众各种新的社会需求不断出现,媒体坚持贴近受众,看到公众的不同需求和利益市场,本是一件好事。但目前很多媒体对公众需求的“信息供给”,是一种简单地、以利益为轴向的、畸形需求供给。有的媒体甚至对公众需求进行简单化理解,片面地“取悦”于公众,其结果只能是扭曲“公众需求”。公众需要是一种赏心悦目的信息满足,而像一些夸大宣传的医疗广告那样单纯地信息“轰炸”,不是一种高层次的信息“满足”,而是一种低层次的趣味“迎合”,甚至是对公众需求的一种亵渎。
br> 媒体责任有着丰富的内涵。倡导社会正气,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还原事实的真相,是媒体的责任;塑造一种精神,一种健康、向上的精神也是媒体的责任。拒绝那些庸俗、格调不高和虚假的广告信息,扬善抑恶、扬美抑丑正是其中应有之义。一些媒体却在实践中放弃了自己的社会担当,在价值观的天平上严重偏向了利益的一端,使自己的社会责任成为商业利益的“奴隶”。
br> 塑造并维护媒体的高雅格调,应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的内在要求。对广告的选择无疑是一面镜子,它可以清楚地照出一个媒体的品位和格调。现在很多媒体对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潜在抵制”,损害的不仅是自己,还有整个媒体业的公信力和社会责任。要知道,媒体走向公众不等于走向低级庸俗,走向市场不等于走向惟利是图。社会越进步,媒体越应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底线”,社会责任越应成为媒体的旗帜。